医务人员速知!国家卫健委拟推长期处方,8类药物排除在外!
浏览人数:2531人 时间:2021-04-07
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保障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期组织起草了《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表示,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这可减少患者开药面临诸多难题。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物制剂、抗菌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同时,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药品目录。《征求意见稿》表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药品目录,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对提出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患者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慢性病特点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签字确认。《征求意见稿》强调,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同时,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此外,《征求意见稿》中称,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医疗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开具长期处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要做好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使其增加合理用药知识,提高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应当及时就诊。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对药物治疗效果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和作好记录。鼓励使用穿戴设备,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指标监测的信息化水平。在保障数据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过接入互联网的远程监测设备开展监测。